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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锁定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化征管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化征管体制,市政府决定对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锁定企业的税收征管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中有关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原红旗镇)区外30万元锁定企业的体制规定。原锁定企业税收由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并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级次入库。
  二、为保证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的既得利益,市政府将根据原锁定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在有关县区之间办理财力划转事宜。划转基数的具体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对2007年本通知下发前原锁定企业已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调库。
  四、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认真落实税收属地化征管的有关规定。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杜绝跨区征管、争抢税源现象的发生。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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