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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今年已列入省政府为民办的8件实事。按《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将我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
  (一)工作目标
  新建或改造5000个标准化连锁农家店。
  (二)工作重点
  认真落实湘政办发[2006]51号文件精神,着力减轻农家店税费负担,消除各类政策性障碍,创造良好的可持续经营环境;切实提高配送率,确保农家店商品质量;组织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商品,满足农民消费需求;加大农产品采购力度,促进优质农产品进入超市流通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地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狠抓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承办企业准入门槛,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地完成农家店建设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条件
  (一)重新认定2006年核准的承办企业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2006年度承办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切实做到宁缺勿滥。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承办资格:一是企业自愿退出;二是企业在2006年存在违规行为;三是企业在2006年没有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四是企业配送能力不强,包括没有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或采取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展配送合作等措施。
  (二)严把新增承办企业入门关
  1、新增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2006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
  (4)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5)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的承诺书;
  (6)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2、新增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2)2006年农资类产品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经营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不少于50个;
  (3)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4)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验,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5)制定了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与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承诺书;
  (7)承诺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登记。
  3、新增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2006年配送额2亿元以上;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配送中心,配送车辆不少于30辆;
  (3)已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立商品配送业务。
  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提交申请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自愿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资经营企业应提交100个以上已发展农资连锁店的名单;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准入条件专项审计报告;
  4、配送中心竣工备案证及配送车辆登记证;
  5、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市州上报规划
  按照商务部规定,从2007年开始,核准的承办企业可在具备条件的所有市县(区)布建农家店。各市州要按照“县市(区)全面推进,乡村扩大覆盖”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农家店建设数量要切实可行,原则上以2006建设数为准,并于2007年3月23日前向省厅报送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包括:
  1、推荐的正式文件;
  2、《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附件1)。
  3、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含新增企业与原有延续企业)申请表(附件2),单独装订成册2套。
  各市州推荐的企业中,农资类流通企业比例不超过15%。农资农家店建设规划所占比重严格控制在30%以下。
  (三)省厅初审
  省厅收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农家店建设规划后,按商务部文件要求初审后上报商务部。
  (四)核准企业,批复规划
  省厅按商务部核准企业及下达农家店建设数量,及时通知市州并将指标分解到市州,市州再分解到县市及企业。
  (五)项目验收
  各市州商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6)129号)及省厅有关文件要求,系统地制定相应操作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识管理规定。农家店标识按湘商建设[2006]19号文件处理。对取消资格的承办企业及农家店,要及时收回标识牌。对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盗用上述标识及字样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二)完善项目统计制度。2007年各地要建立工作进展统计制度、工作效益统计制度和工作落实情况统计制度三项统计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省厅把信息报送情况作为考核各地工作的重要标准。
  (三)制定实施细则。市州商务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商务厅备案。

20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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