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严格生产经营单位业绩考核。每年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列为主要内容。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中央驻豫企业和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下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省辖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下达。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建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纠正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1.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实行分级考核:中央驻豫及省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豫国资发(200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根据有关规定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参加当年各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和晋升资格。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必须将安全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和任免挂钩。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绩效量化考核体系,加强内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任免、收入分配挂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结构工资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特点,分别制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府国资委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