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规划全面实施。
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与时俱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文化事业发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文化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把握机遇,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大省的工作部署,围绕把握导向、立足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建好队伍的目标,不断开创我省文化事业建设新局面。
(二)落实各项政策,营造有利于文化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切实抓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6)21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省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粤府办(2003)98号)等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要结合我省文化事业发展现状,进一步加强对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引导。
加大对公益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一是建立规范有效的公益文化事业筹资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资助公益性文化艺术,逐渐形成对公益文化事业多渠道投入的体制。各级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增加,到2010年,力争实现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1%以上,人均文化事业费达到25元,人均公共图书馆购书费达到1.5元。二是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加大对重大文化项目、重点艺术院团、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以及对重要新闻媒体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粤北山区和东西两翼等地区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三是增加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大中城市重点建设好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县乡重点建设好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行政村建设好文化活动室。各地应把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站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应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四是充分发挥现有各类文化专项资金的作用,积极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
切实推动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精神,不断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投入的比例,新增文化事业经费等应主要用于农村。确保文化馆(站)业务必需的经费、基层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基本运营经费、广播电视“村村通”运行维护经费和农村电影放映补助经费。二是加大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对重要文化项目和产品采取财政补贴,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直接送到农村。大力推动“书香新农村”惠农工程,建立广东“三农”读物出版基金,并为乡镇文化站、图书室配置以农业科技为主体的图书文献。不断扩大流动图书馆、流动博物馆、流动演出服务网的覆盖面;加大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力度,重点做好资源建设和基层网点建设工作,通过文化资源共享向农民群众提供免费服务,解决农村群众文化信息资源短缺的问题。继续实施扶持东西两翼等地区文化建设工程及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规划的落实,提高农村的广播电视覆盖率,确保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长期通。
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经营性文化企业;建立有利于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制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按现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配套政策,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企业给予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等方面的优惠扶持。
(三)加强地方文化立法,不断强化依法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相适应的地方文化法规体系,积极推进我省文化事业立法工作进程。尽快研究起草《广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参与文化事业方面的知识产权立法。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强宏观调控,依法实施监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履行好政府对文化事业发展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明确执法权限,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