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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
  最近,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职工退休条件和审批权限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本市企业自实行退休费统筹以来,对于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也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近年来,企业在劳动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对少数年老体弱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实行'企业内提前退休',得到了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但是,在此期间也有少数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把一些不符合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条件的职工提前推向了社会。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仅增加了社会负担,也不利于改革的深化。今年起,本市正在进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开始与职工在职时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挂钩。所以,把职工提前推向社会的做法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利的。对此,根据劳动部《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指定熟悉业务的干部认真负责办理职工退休的工作,不得擅自放宽退休条件。

  二、对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企业和区、县、主管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做好二级
  鉴定工作。需办理提前退休的,报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批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检查。

  三、对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及市劳动局沪劳力发[92]31号《关于职工'企业内提前退休'的处理意见》办理。

  四、由劳动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企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提前退休的工种,不得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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