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组建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认证中心的请示》(中日环[2002]13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环境认证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同意在整合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现有认证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环境认证中心)
二、环境认证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以环境领域为主、兼顾其他相关领域的认证工作。近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扩展认证业务领域。今后,认证类工作统一由环境认证中心承担,总局不再委托或批准其他单位承担,已批准和委托各直属单位的认证类工作尽快完成整合,真正将环境认证中心建成“资源集中,管理规范,技术过硬,规模强大”的国家级环境认证中心。
三、同意环境认证中心暂以“中环联合认证中心”为名称,登记为股份制企业法人,并按照《
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环境认证中心不定级别,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四、总局保留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均设在总局科技标准司,具体指导环境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
五、原则同意环境认证中心具体组建方案,请你们精心组织,抓紧实施,尽快完成组建任务。在环境认证中心的组建过程中,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切实维护稳定。
国家环保总局
200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