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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凡对水域环境有影响的,必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引进或移植增殖、养殖新品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三十条。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五、删去第三十四条。


  六、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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