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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2月1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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