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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的意见》(安委办函[2006]57号)要求,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安[2006]13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安[2006]13号)精神,省建设厅决定于2006年9月20日至10月上旬对今年事故较多的地区和发生二次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予整改的施工企业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目的
  通过对今年3月份以来,各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督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推广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好的做法、经验和措施。提出深化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主要内容与方式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和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落实、组织自查自纠、开展宣传发动等方面的工作及监管情况。
  检查步骤:
  1、听取市州或县(市)主管部门汇报主要内容:召开专项整治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落实情况;针对高坠、安全防护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部署文件及实际落实情况;对今年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2.检查当地7月14日后发放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审查了施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5月1日后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列的监管情况,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等情况;
  (二)每个城市实地抽查2至3个建筑工地,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已自查过的在建工程名单,督查组随机抽取并确定;也可由督查组在检查中时随机决定或主要抽查今年出事故的单位。
  检查步骤:听取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汇报,主要内容如下:
  1、受检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建设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地下管线情况,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情况;
  3、监理单位的《监理计划》,监理月报、日记,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的审查,以及对隐蔽工程和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的有关记录;
  4、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现状检查。
  请有关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按文件要求做好自查,并由市州建委(建设局)对县(市)做好督查。自查及督查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厅安全处。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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