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收取电子摄像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收取电子摄像费的函》(京教财[2002]7号)收悉。为加大对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考风考纪的管理力度,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教育考试院对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的考生进行电子头像采集时,可按每生10元收取电子摄像费。
  电子摄像费为经营性收费。如遇考生坚持使用符合标准的个人照片,北京教育考试院应免费妥善加以解决。
  本函自发文日期起试行一年。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