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1994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
清产核资办法》,结合我市清产核资工作中的有关规定和查中的具体情况,现将流动资产损失的审定及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各项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对1994年3月31日以前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及各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进行认真的清查。
二、 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由各单位按规定填报表格并附文字说明一式三份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送主管财政分局审核,由主管财政分局转报市财政局、市国资产管理局各一份确认批复企业再行处理。
三、 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原则上自行消化,对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可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属于清理出来的1991年度以前发生的潜亏和产成品损失,按照财政部(92)财工第213号和(92)财工字第95号、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2)437号和京财工(1992)1388号规定清查出的失,已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中除已经消化部分外,其余未消化部分经核实可以冲销资本公积,资本积不足冲销的,经批准可以冲销部分资本金;当时没有清查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的潜亏和产成品损失,有消能力的企业,可以列出消化计划,分年度列入当年损益,没有消化能力的企业,经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冲资本公积。
2.企业清查出的199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损失,属于实行“两则”以后的,按《两则》规定列入当年损,不得再发生新的潜亏挂帐;
属于实行《两则》以前的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清查出的存货中各项损失,按本文第二款审核确认后的损失额,区别其造成损失的原因,经批准以部分或全部冲销资本公积。
(2)对应收及预付款中的坏帐(三年收不回的应收帐款等),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凭证,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核销资本公积。
如无正当理由和无对方有效证明材料、凭证的需单独挂帐反映,按《两则》有关规定处理。
3.企业“待摊费用”科目中属于以前年度应摊未摊的滚存结余以及应由以后年度分摊的余额部分应转入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递延资产”等科目已挂帐的需要逐年摊销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凡属于新旧会计制度接轨中挂出来的“产成品、在产品中管理费用”应随销售随摊销,体现当期损。
(2)凡属于在新旧会计制度接轨中挂在“递延资产”中的老贷款利息及汇兑损益,应按《两则》有关规处理,不得核销资本公积。
四、 凡企业1993年底福利费赤字挂帐部分,可继续挂帐,用以后年度陆续提取的福利费弥补。有承受力的可列支成本,按规定纳税调整;
无承受能力的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冲销资本公积。
五、 企业流动资产损失不得将资本公积冲为负数,个别损失额较大,资本公积少,资本金比重较大的特殊企业,经批准允许冲销资本金,但冲销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金的10%,冲销后的资本金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金。含不同所有制企业成分的国有合营企业,按资本金比例冲销。
六、 流动资产损失的未冲销部分,企业应制定分年度消化计划,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于新出现的流动资产损失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帐。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2部
七、 企业亏损挂帐,属于计划内政策性补贴财政应补未补的,财政部门将按规定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补贴和经营性亏损,按《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五年内允许用税前利润弥补。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八、 凡1992年没有参加国家统一进行的产成品清查和潜亏清查的企业,其处理清查损失的时间期限,按实行《两则》前后划分。
九、 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和企业,或因企业关停并转等调整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由总公司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另行研究解决。
十、 建筑施工企业和城市开发企业以及参加1994年清产核资的其它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附:流动资产损失核查处理申报表填表说明列。
10栏指“92年3月31日产成品清查时市财政等部门核实确认的91年前产成品损失数”。
11栏指“92年以后企业消化的产成品损失数。”
13栏指“94年清产核资时清查出的应属于1991年以前的品损失数”。
14栏指“92年6月30日潜亏清查时市财政等部门核实确认的91年前潜亏挂帐数”。
15栏指“92年以后企业消化的潜亏挂帐数”。
17栏指“94年清产核资时清查出的应属于1991年以前的潜亏挂帐数。”的产成品损失和潜亏数”。
31栏指“12栏、16栏中用资本公积核销数”。
32栏指“13栏、17栏中用资本公积核销数”。
36栏指“12栏、16栏用资本公积不足核销而用资本金核销数”。
3.填报要求:本表以总公司为单位,按所属企业分户审核汇总(化工集团公司核心层企业应分户上报)在8月3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