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单位新购房产未到税务部门申报登记、缴纳税款,应从何时开始计征滞纳金”问题,我们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新购房产应从购入房产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故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应为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该单位具体纳税期限期满后的次日。
滞纳金征收率的确定,按鲁地税发[2001]75号文的规定执行。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
赴日JSPS研究人员的选派工作启动
»
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评估标准(试行)
»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