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指南
2000年第12号
2000年2月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委托农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京地税一[2000]5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托代征:
1.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以下简称城八区)城区范围内农业银行的储蓄所,代征各处行政区域内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已在区地方税务局或农业银行缴纳了1999年度车船使用税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
2.纳税人新购、过户、过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税款征收:
1.代征税款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2.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辆税额表(详见本期第69页)执行;每枚纳税标志收取工本费0.50元。
3.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要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行驶证和1999年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确认上年度已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