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
从去年八月开始试办华侨房屋买卖业务,截止目前,办理华侨之间买卖房屋二起,十二间;我局收购五起,四十三间(其中空房三十八间半);办理华侨房屋赠与一起,更名一起。开展这项业务博得了华侨的欢迎,反映较好。他们说这是党和毛主席对华侨居住生活的关怀,为华侨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
由于华侨出卖的多余空房,我局部分职工错误认为“与其华侨之间买卖不如我局收购”,因而过去多偏重于国家收购,忽略了首先介绍给华侨购置的意义,故华侨之间成交的较少。
我局收购的空房,因在使用分配上缺乏明确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区局认为,房屋在哪个区,应由哪区使用分配,因此,收购的上述房屋,均未用于解决华侨住房。
开办华侨房屋买卖业务,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毛主席革命外交路线,认真执行党对华侨的房屋政策,在当前房屋供求紧张情况下,也是解决华侨住房措施之一。因此,今后应本着华侨房屋原则上应用于华侨的精神,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华侨登记,买卖房屋,房管部门要注意积累资料,积极介绍,大力协助,促其成交,以解决部分华侨住房问题。
2.华侨出国,一时找不到买主,国内又无人看管的空房,经市局批准可以收购,由当地房管部门代为看管,任何单位不得占用这部分房屋,经市局审批,仍可转卖给华侨。在我局管理期间,如需修缮,其修缮费将来由买主负担。
3.收购的空房,如空闲三个月不能出售,拟由我局掌握分配给近期归国的有名望的华侨居住;房屋所在区有同样任务,予以优先考虑解决。如有其他任务,用于非华侨,应报请市建委审批。
附注: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市建委批复“同意,可先试行。”
197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