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推动预防和治疗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医务室工作人员可比照《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200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因抗、防、治非典型肺炎而取得的药品、医疗防护用品等均不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