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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乡镇工业小区工程”的实施意见

从2000年开始,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乡镇工业小区,择优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工业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
  一、基本条件
  1、经区县政府及以上部门批准,符合乡镇区域规划。
  2、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工作规范。
  3、区内注册并投资建厂的企业10家以上,当年实现销售总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4、区县有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评价指标
  1、区内企业当年新增到位资金总额。
  2、区内企业的总收入和上缴税金的增长幅度。
  3、区内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占企业总劳动力的比重。

三、实施办法
  1、成立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组成的'乡镇工业小区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市'乡镇工业小区工程'的实施。
  2、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上述基本条件和评价指标对本区县发展的乡镇工业小区进行认真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以区县为单位,将有关材料在8月31日前上报市'乡镇工业小区工程'协调指导小组。
  3、市'乡镇工业小区工程'协调指导小组对各区县上报的乡镇工业小区进行统一检查验收,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各区县要保证市级奖励资金足额到位,严禁挪用。本实施意见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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