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 国税函[2002]2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京地税地[2002]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二条中“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