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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交易所、登记所: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2000)第006号)中“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的日期是指2000年2月16日。不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均以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日期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按50%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市建委开发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屋。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房改房是指经各级房改部门(含中直、国管、解放军系统)批准方案的,并按北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的房屋。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是指经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三改”企业,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六、房屋产权置换的买卖手续费按面积较大的计收。

  七、2000年2月16日及其以后按交易额1%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如当事人要求退款,由执收单位负责退款,房改售房退返全部手续费,其他房屋买卖退返手续费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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