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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中央救灾储备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中央救灾储备化肥收购价格和出库价格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产储备化肥的收购价格,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与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由中农公司报我委备案。进口储备化肥的收购价格,由我委按照现行进口化肥调整拨价格作价办法核定。 
  二、救灾储备化肥出库价格,按照库存成本加综合差率制定。具体公式为:出库价格=〔(收购价格+进货运杂费)×(1+综合经营差率)〕+(仓储费用+损耗)。其中:(1)进货运杂费为从工厂或港口至仓库的实际运费和杂费。(2)损耗包括实际发生的仓储损耗、途中损耗等。(3)综合经营差率(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按不超过进货成本的2.5%掌握。 
  三、中农公司在销售救灾储备化肥前,要及时将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收购价格、进货运杂费、储存地点、储存起止时间、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损耗等有关情况报送我委,以便受灾地区急需化肥时,我委及时核定下达化肥出库价格。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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