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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国税发[1997]1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1月2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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