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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自去年中央和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2003〕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完善有关政策,陆续出台了配套文件,同时,还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并在加强就业服务、建立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召开了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完成今年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任务,解决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制度,督促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清形势,树立信心,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一把手"责任制,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任务作为考核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有力措施,保证资金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今年任务的完成。 
  (二)强化责任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协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市政府已经建立了再就业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劳动保障局、经委、商贸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编办和市总工会、妇联等部门组成,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及时通报各区县、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区县、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和推动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涉及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劳动保障部门负有牵头和组织协调的重要作用,应尽职尽责地担负起这个重要责任。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推动工作发展。为了推进工作,从9月份起,市劳动保障局要按月汇总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社区平台建设等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汇报,并向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相应制度,在基层单位建立基础台帐和统计制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有效推动再就业工作。 
  (四)建立督促检查制度,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和检查评估,要设立监督举报和政策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有条件的区县要逐步建立免收信息服务费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咨询的同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咨询服务。中央决定,9月至10月份在全国开展落实再就业政策专项督查,为此,市上也将对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届时,市政府将对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做好认定工作。各区县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陕发〔2003〕6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3〕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促进再就业工作。要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统筹安排,明确确保基本生活、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范围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下岗职工弄清政策,提高认识,自强自立,走再就业之路。国有企业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齐心协力做工作,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和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市财政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已筹措到位,各区县要按去年的规模安排本级财政承担部分,抓好企业和社会筹集部分的落实,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企业和社会承担部分不足的,按照规定由同级财政兜底。要制定严格的资金筹措、拨付办法,明确每个操作环节的责任,实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按时把基本生活费发到下岗职工手中,不能打折扣。 
  (三)切实做好未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人员的促进再就业工作。按照市政发〔2003〕75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出中心人员向失业保险并轨并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了针对退出基本生活保障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出中心促就业的工作措施,并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已贯彻执行。对于未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市、区县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发给再就业优惠证,组织免费培训,并为其免费职业介绍,充分运用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具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能力的下岗职工,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及时对他们进行创业培训,银行也要优先落实小额贷款。对已有一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较为稳定的就业。 
  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原则上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失业保险。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且生活困难的,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业和工会组织要运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济和送温暖工程等办法予以帮助。此项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稳妥操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平稳过渡与促进就业工作的两不误。 
  (四)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提供各项就业服务。企业要主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机构取得联系,帮助下岗职工及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促进他们早日实现再就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应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加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再就业培训和服务活动。凡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者,取消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资格;下岗失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期间连续3个月内未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或一年内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取消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资格。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做好再就业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加快政策落实力度。各区县、各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央〔2003〕12号、省委〔2003〕16号和市发〔2003〕9号、市办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的速度,加强规范管理,防止出现把关过严或过松的问题。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优惠证。各区县发放情况要定期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 
  (二)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各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政策规定及时提供扶持,并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本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等理由对落实减免政策打折扣。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已经明确,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也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政策。同时,中央还明确: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时间的政策优惠。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难点问题,切实把国家和省、市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区、县要根据今年工作任务和经费标准认真测算本级财政应筹集的资金,调整支出结构,落实各项经费。今后,市财政划拨资金要与各区、县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各级筹措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再就业资金,要及时拨付,专款专用,提高效益,决不允许私自截留和挪用。年底市上将组织力量对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挪用再就业资金的问题严肃处理。 
  四、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社区就业,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一)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把发展经济和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的双重目标。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非国有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跨地区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岗位。要积极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性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 
  (二)把大力发展社区就业作为工作重点。社区就业具有很大潜力。社区的道路维护、保安协勤、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及物业管理、水电维修、医疗保健等服务性行业都是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渠道。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下大力抓好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真正把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做大做强,形成品牌队伍。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工作,市上将在全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对社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表彰奖励,并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工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已逐年显性化并成为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如何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已成为各级政府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现实问题。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还应积极认真地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输出工作,发挥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千方百计地拓展输出就业渠道,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再就业牵线搭桥,为农民工走出乡村投身城市经济建设服好务。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输出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做到"三明",即数量明、去向明、政策宣传明。 
  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意识,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一)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市、区县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市财政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筹措力度,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健全市场服务体系,完善市场服务手段,拓展市场服务空间,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三送"(送岗位、送培训、送信息)活动;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要不断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发挥我市教育培训机构多、力量强的优势,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及时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等,进行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要加快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服务工作,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 
  (二)加快劳动保障工作社区平台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完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工作站的建设。还没有完全达到"六落实"的地方,要尽快研究,予以落实。近期,市劳动保障局要召开会议,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问题进行总结,对按照规定建立机构、工作到位的,要给予奖励。没有完成机构建设任务的区、县,要写出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做好公共职介进社区工作。全市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均应设立公共职业介绍服务窗口,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为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援助工作要从各级政府及部门抓起,一直落实到基层。各区县要抓紧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由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由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所设立岗位如有空缺,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就业。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对他们进行就业帮助,切实扶持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继续巩固"两个确保"成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积极稳妥的解决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轨中出现的问题,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规定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要正确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 
  六、加强劳动监察,整顿市场秩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一)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清理取缔非法劳务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不断规范市场服务行为,认真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县、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继续运用各种形式,把中央和省、市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宣传到企业和基层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宣传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西安"建强创佳",为我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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