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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埠院校到北京市招生的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教育厅(教委): 为了促进教育面向首都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培养人才,加强招生、培养和就业指导各环节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外埠院校在京招生的审批程序,经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商定,现将办理来京招生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培养与就业紧密结合,来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应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是教育部门授予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校,招生的专业应是北京市社会需求较多、办学有特色的专业。

  二、外埠学校应将每年在京招生的招生计划表(表式附后),于上一年的十二月十五日前交北京市教委计划处、计委社会处。其招生计划表内容包括:
  1.专业名称(教育部认定并公布的);
  2.科类,学制;
  3.招生对象;
  4.招生数量;
  5.收费标准;
  6.是否“农转非”;
  7.毕业生就业去向(指留培养地、分配到中央部委有关部门或到所属企事业单位、回京等);
  8.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教育部门意见(如果计划、教育部门对跨省市招生无要求,可由招生学校自填“无”)。

  三、招生计划表,经北京市计委、教委共同商定后,办理具体审批手续(双方签字盖章),由北京市教委计划处将意见回复招生学校。

  四、招生学校带招生计划表和北京市教委回复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到北京教育考试院办理刊登“北京市招生简章”的手续(各类跨省市的招生计划,需报国家教育部下达)。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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