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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2月11日 财税字[199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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