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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特需医疗部收费标准的批复
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特需医疗部医疗收费标准的报告》((2000)协改字第003号)、《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中日友好医院特需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2000)友计字第29号)收悉,鉴于一年来你院特需医疗部运行情况良好,经研究,同意你院特需医疗部继续按你院所报收费标准执行,一年后重新申报。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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