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合理确定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促进我市工程建筑设计市场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北京地区的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地区承担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统一执行按工程概算的投资额乘以费率的收费办法。
二、工程设计取费基数以工程设计概算为依据,建筑工程造价应控制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每年公布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的范围以内。如未发布新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仍按上年度规定的建筑工程单方造价执行。
三、住宅设计收费标准仍执行京价(收)字(1993)第059号和京价(收)字(1994)第119号文件。
四、本通知发布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1998年建筑工程单方造价(略)
北京市物价局
城乡规划委员会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