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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补充规定
因我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体制调整后机构设置相应做了调整,现将机构调整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原设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及旅顺口区分局、金州区分局、普兰店市国税局、瓦房店市国税局、庄河市国税局、长海县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机构职责不变。
  二、上述征收局以外的其他各征收局在确定一个职能科负责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并明确专人从事此项工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业务上统一归口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领导。
  征收局接到非本局管户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应将有关举报材料报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或指导公民(举报人)到市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三、各稽查分局不负责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若公民(举报)人向其投寄、电话、当面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时,各稽查局要将举报信转交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或指导公民(举报)人到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
  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可根据需要向各稽查分局交办举报案件,各稽查分局应认真查办,并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上报市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四、市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将依照《大连市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对各基层局举报案件管理及查处情况进行验收和抽检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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