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行政机关市管领导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党组通过,并经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行政机关市管领导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给予行政机关市管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给予行政机关省(部)级领导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必要时,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二、给予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三、给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正副区县(自治县、市)长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必要时,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也可以撤销其职务。
四、凡给予上述人员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向市政府党组报送请示,经批准并履行法定程序后,由市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