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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市管领导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行政机关市管领导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党组通过,并经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行政机关市管领导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给予行政机关市管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给予行政机关省(部)级领导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必要时,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二、给予市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 
  三、给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正副区县(自治县、市)长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由市政府党组讨论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必要时,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也可以撤销其职务。 
  四、凡给予上述人员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向市政府党组报送请示,经批准并履行法定程序后,由市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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