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大专院校:
为提高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过程中,认真执行这两个标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对两上标准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两个标准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
2.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北京市城市市容貌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城市容貌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首都,依据《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
八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的建筑艺术、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 张挂标语、张贴海报、启事、招贴等印刷或书画的各种宣传品和设置宣传牌、车站牌、路标牌等或带有广告性质的各种招牌、旗帜、气球、实物模型等各种宣传标志,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方式、地点张挂张贴和设置,并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建筑物、构筑的、各种设施以及树干上无涂写、刻画或张贴、张挂的残留物。
第四条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以及商店名称字号、楼房幢号、路名牌、门牌等,用字应当规范、工整、醒目,保持整洁、美观、完好,无字迹残缺。户外广告的布置形式和高度,不妨碍观瞻,并与周围景观谐调。
第五条 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照明设施必须保持设施和功能完好,能完整显示光亮。
第六条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综合整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应当做到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无堆放物;窗外无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无搭建设的挂台、雨棚等。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超过护栏高度。
搭建或封闭阳台,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保持整齐美观。
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应当保证安全、整齐美观。临街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其托架底端与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
第七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的分界,应当采用下列形式:绿篱、花坛、棚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墙的高度不超过1.60米。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围挡,应当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高度不低于1.80米。二环路以内沿街工地的围墙不得使用编织布、苫布等软质材料。长安街(木樨地路口以东至永安西里丁字路以西)沿街工地的围墙应使用金属板材。
施工现场内应有排水设施,运输道路要平整坚实、畅通,经常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不带泥沙驶出现场。工程竣工后,施工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和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做到场光地净。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
第十条 确因需要并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用场地堆放的物料及搭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在堆放、搭建期间必须设置围档,保持周围环境卫生。
第十一条 主要大街和重点地区无零散摊点。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种流动售货车、零散摊点应当自带清扫工具,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点3米范围内整洁。
第十二条 沿街商店必须齐门售货,其设置的遮阳篷帐,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妨碍交通,影响市容。
商店门前应当保持整洁,无存放货物、箱筐和其他物品。在瓜果蔬菜旺季,经批准临时增设的街头销售网点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垃圾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洁净。
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等场所应当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和公共厕所,保持市场内和摊位的整洁。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绿地应当保持整洁,无痰迹、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无垃圾、渣土、污水、粪便;无枯萎的树木和树枝。
第十五条 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内无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附件二: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环境卫生服务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标准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园、风景游览区、飞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含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路的车站、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停车场、集贸市场、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馆、体育馆等。
第三条 城市道路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一、二、三、四级等级划分条件(见附件1、2)。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清扫工作应在每日早晨六时半(冬季为七时半)前完成。
一、二、三级道路和公共场所应随时保洁,四级道路应定时保洁。
第五条 一、二级道路和公共场所的路面、路牙、便道、巷口、隔离墩(棚)无浮土,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无砖头石块等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绿地无污物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处),树坑、雨水口无污物。
三级道路的路面、路牙、便道、巷口基本无浮土,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无砖头石块等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块),绿地无污物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处),树坑、雨水口、边沟无污物。
四级道路的路面、便道、树坑、雨水口、边沟无暴露的垃圾渣土,无泥沙灰土,基本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无砖头石块等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2块),绿地无杂物(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3处)。
第六条 清扫的垃圾应及时运走,做到垃圾不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周围,不扫入或倾倒到雨水口、绿地内,不焚烧。
第七条 一、二级道路实行机械清扫(机械清扫不到的地方由人工配合)。清扫作业做到喷雾清扫不扬尘,不漏土。
第八条 一、二级道路冲刷作业期为每年4月10日至10月25日,每日夜间11时开始,次日早4时前完成。
冲刷时应压好茬、冲刷路面时距路牙不超过50公分,冲刷后应及时人工轰水,做到路面、路牙、路口、隔离墩(棚)、岗台和安全岛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一、二级道路范围内的人行地下道应全天保洁,定时擦洗。
第九条 降雪后,各单位应即自带工具,按照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地段扫雪铲冰。昼间降雪的,应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应在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
环境卫生专业队对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主要道路和立交桥,应按照先立交桥后主要道路的顺序洒盐水溶雪,盐水浓度不低于12℃。
第十条 扫雪铲冰后,应做到路面无积雪,无结冰,露出路面。
清除的冰雪,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洒过盐水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果皮箱、垃圾桶(箱),果皮箱、垃圾桶(箱)应做到周围整洁,及时清理,每周洗刷一次,每年油饰两次桶(箱)体。
第十二条 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设置的垃圾桶平时不超过15个,高产期间不超过20个。
每年4月10日至10月20日期间,每日对垃圾收集站点进行打药灭蝇,杜绝苍蝇孳生。
第十三条 密闭式清洁站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箱槽、墙体、地面清洁无污物,基本无蝇。
第十四条 居住区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基本无蝇。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袋装的地区,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容器内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六条 大件垃圾的收集应设专门的收集站,每月定期收集清运。
第十七条 垃圾清运做到定人、定车,包段负责,按日清运,车走站净,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 洒水车辆,垃圾、粪便清运车辆及设备,应做到车容貌整洁,车辆每日回场应冲洗干净,粪便车辆应定期清除罐内淤渣。各种设备齐全、安全有效,无失修。运输过程中做到密闭运输,不暴露、不遗撒。
第十九条 垃圾收运的单位,应按指定的转运站和处理场消纳垃圾。
每年4月10日至10月25日期间,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场,每日进行打药灭蝇,减少苍蝇孳生聚集,做到环境整洁,室内基本无蝇。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保洁实行专人责任制,实现保洁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类以上的公共厕所保洁做到“十洁”、“六无”。“十洁”即:顶棚墙壁洁、门窗纱洁、地面蹲台洁、沟槽便坑洁、尿池洁、隔断板门洁、镜面、洗手盆、墩布池洁、干手器、挂衣钩洁,标牌灯具洁和厕所外部环境洁。“六无”即: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暴露保洁工具和便纸,厕内外地面无积尿、积水、结冰。
第二十一条 一、二类公共厕所,实行全天保洁,随脏随保洁;一、二级道路的三、四类公厕和三级道路的三类公厕,实行四冲四扫;三级道路的四类公厕和四级道路的三、四类公厕,实行两冲两扫。
第二十二条 街道厕所,实行一冲两扫,做到地面蹲台整洁无污物,墙壁清洁无污迹,便坑、便池无粪迹、尿碱和其它污物,基本无蚊蝇。
第二十三条 一、二类公共厕所和一、二级道路的三类公共厕所按照《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类别标准》的要求,做到设备齐全,完整,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三级道路的公共厕所和街道厕所做到门窗纱齐全,无破损,建筑结构安全、卫生设施基本完好有效,水电路和照明正常完好。
第二十五条 移运式厕所应符合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二类以上建设标准和保洁标准,做到设施齐全,完整有效。
第二十六条 粪便清运实行定人、定车,包段负责。做到清运及时,粪井不满不冒,厕所沟槽不积粪。抽粪车抽粪后应盖好井盖,将粪井周围清扫干净,无污物粪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