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统一部署与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将从8月1日开始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税(费)源情况进行普查。这次税(费)源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税(费)源总量,同时为下一步地方税制改革,进一步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公平税负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这项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提高我市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和推动首都经济建设的更快发展。
这次税(费)源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的开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出租房屋、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拥有或使用的房产和土地。
在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的开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出租房屋、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领取和填报普查表格;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应于8月31日前携带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填报普查表格。
这次税(费)源普查表格的填报工作从8月1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
希望广大纳税人理解、支持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次税(费)源普查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31日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普查表
纳税人名称(章): 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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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 │行业代码│ │行业│ │注册类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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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类型 │ │税务所代码│ │占地面积│ │土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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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土地 │合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六级 │
│ 面积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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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税额 │*** │ 10 │ 8 │ 6 │ 4 │ 1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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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土地│ │ │ │ │ │ │ │
│ 税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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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房产 │ │应税税务│ │ 应税年 │ │ 年应纳 │ │
│ 原值 │ │机关估值│ │租金收入│ │房产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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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是否承租代│是( ) │ 出租人及其 │ │ │ │
│缴房地产税、土地│否( ) │ 注册地 │ │ │ │
│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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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出租的房产、土地是否│是( )│代缴人│ │
│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土地税│否( )│及其注│ │
│ │ │册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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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缴纳你单位房产税土地税│ │
│的单位名称及其注册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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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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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普查表》填表说明
1、凡在我市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利用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包括出租房屋、土地)的内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2000年8月1日实际拥有或使用房产、土地情况(包括汇总缴纳、承租代缴的情况)填写本表。本表数字均取整数。
2、纳税人为个人的,在“计算机代码”栏填写身份证号码。
3、“行业”和“注册类型”栏按照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表相应内容填写。纳税人为个人的,两栏均填写“个人”。“行业代码”、“注册类型代码”和“税务所代码”由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填报资料补充填写。
4、“占地面积”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其中,取得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批件的,纳税人报送普查表时须附送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无证明资料或目前实际情况与证明资料不符的附简要说明。
5、“土地价值”栏填写土地的实际价值。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实际支出填写,有评估值的按评估价值填写,无法确定土地价值的不填写。
6、“应税土地面积”指纳税人在土地税开征范围内的占地面积,不包括不需要报批的政策性免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合计”栏应等于各级应税土地面积之合。
7、各级土地“年应纳土地税额”应等于对应土地面积与单位税额的乘积,“年应纳土地税额合计”应等于各级土地应纳税额之和。
8、“应税年租金收入”栏填写纳税人本年度内出租房屋应取得的租金收入。纳税人出租房屋期限不满一年的,根据本年度实际应收取的租金及租期换算全年应收取的租金填写,所对应的“年应纳房产税额”按相同口径计算填写。
9、纳税人承租房屋、土地的,在“你单位是否承租代缴房产税、土地税”栏中选择是或否,并填写“出租人及其注册地”。凡选择“是”的,将其计税依据填入相应各栏。
10、“备注”栏填写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涉外房产和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表
纳税人名称(章): 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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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代码 │ │行业代码│ │ 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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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代码│ │注册类型│ │税务所代码│ │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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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详细座落地址│土地面积│土地取得│ │ │ │
│ │ │ 形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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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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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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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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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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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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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价值 │ │ 年应纳土地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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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税房产原值│ │ 应税税务 │ │ 年应纳城市 │ │
│ │ │ 机关估值 │ │ 房地产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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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是否承租且│是( ) │ 出租人及其注册地 │ │
│代缴城市房地产税│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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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城市房地产│是( ) │ 代缴人 │ │
│税是否由他人代缴│否( ) │ 及其注册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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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北京市涉外房产和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1、凡在我市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范围内、利用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包括出租房屋、土地)的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单位和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均应按2000年8月1日拥有或使用房产、土地的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本表数字均取整数。
2、纳税人为个人的,在“计算机代码”栏填写护照等身份证件号码。
3、“行业”和“注册类型”栏按照纳税人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表相应内容填写。纳税人为个人的,两栏均填写“个人”。
4、“税务所代码”、“行业代码”、“注册类型代码”各栏由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填报资料补充填写,其他阴影栏不填写。
5、“占地面积”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或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其他单位签订的用地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标明用地面积的,纳税人报送调查表时须附送上述证明资料(复印件),实际占用土地情况与证明资料不符或无证明资料的,附简要说明。
6、“土地详细座落地址”栏填写纳税人占有、使用的每一宗土地的具体地址,并根据该宗地的取得情况(出让、转让、划拨、中方投资入股、承租)和实际面积对应填写“土地取得方式”和“土地面积”栏。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的须填写“出租人及其注册地”栏。
7、“土地价值”栏填写土地的实际价值。其中,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按实际支出填写,有评估值的按评估价值填写,无法确定土地价值的不填写。
8、“年应纳土地使用费”栏按照财政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年应纳土地使用费总额填写。
9、填表人承租房屋的,在“你单位是否承租且代缴城市房地产税”栏中选择是或否,并填写“出租人及其注册地”栏。凡选择“是”的,将其计税依据填入相应各栏。
10、“备注”栏填写出、承租双方关于缴纳土地使用费协议等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