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企业各主管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市属企业军转干部参加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市属企业军转干部参加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人发(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国人部发(2004)55号、赣办发(2003)13号、赣人字(2005)236号以及九办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市属企业军转干部参加企业改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适用对象。凡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市属(含非国有企业)企业的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和退休等企业军转干部。
2、个人参加企业改制及其管理问题。企业依照《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九发(2002)13号文件)对本企业实行改制时,军转干部作为本企业的员工,按照本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积极参加改制。参加企业改制后的军转干部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并由劳动部门负责鉴证,其档案和同时参加企业改制的职工档案一样,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其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与其他职工一样按照改制政策自行接续。
3、参加了企业改制的及其管理问题。参加改制后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应按文件规定,鼓励再就业;符合提前退休年龄的,可实行提前退休;按照江西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小组《关于执行解困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无再就业能力而又不符合提前退休年龄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确定为生活困难补贴水平。本人要求参加“两保”的,可列入解困范围给予办理“两保”,原领取的补偿金应进行合理折算扣除,剩余部分作为缴纳“两保”费用。其管理按当时已签订的协议或第二条所述进行。
4、再就业问题。对改制企业军转干部,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帮助他们就业。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对本人确属不愿意参加本企业破产改制的军转干部,可由企业主管单位将他们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单位工作,如不能在系统内其它企业重新调整工作的,参与改制后,作为企业失业人员,由原企业主管单位或本人所在的社区按解困政策,到市军转办领取困难补助。对下岗、失业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企业军转干部,个人创办经济实体的,以及积极吸纳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就业的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准,可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和优惠。对参加企业改制并已置换了身份的企业军转干部,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介绍到政府购买工作岗位工作或被改制后新企业聘用上岗,用人单位提供每月工资报酬名册的,可按在职同等企业军转干部标准由市军转办补发工资补差。
5、提前退休问题。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未参保的企业军转干部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提前退休),自退休之日起,其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改制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军转干部在1995年10月1日省统一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在企业改制时,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保险费,确保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按时退休或提前退休。对确无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允许其以个人身份在当地参保,按赣府发(2001)32号文件中规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有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后,享受养老保险及企业军转干部有关政策待遇。
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改制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均按现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予以实行,并按《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00)27号)以及《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特困军转干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4)13号)的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8、移交社区管理问题。关于企业军转干部中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按九办发(2005)7号文件规定执行。
9、执行时间。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0、其他。本意见由市军转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