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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异地经营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京财监督(1999)944号《关于开展对不正当“引税”行为进行专项调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地税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对于生产、经营、核算均不在本地,只在本地注册登记、在本地纳税的纳税户,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调查,并按附表内容(入库税款口径为税收合计)逐户填报,于8月16日上报市地税局。

  二、按照京财监督(1999)944号文件要求,请各局将自查情况于8月10日前报送市地税局。

  三、对于生产、经营或核算在本地,登记、纳税也在本地的纳税户,应按照现行征管模式进行管理,以自核自缴为主,严格控制自收税款范围,严禁自收转帐支票,以免造成税款损失。

  四、凡入区企业缴纳的税款必须严格执行市局京地税计[1994]157号文件规定的入库级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生产、经营、核算非本地注册、纳税在本地的企业纳税情况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经营核算地址  1998  年入库税款  1999年1-6月入库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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