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0年11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建设部

2000年10月10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