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的指导思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贯彻实施《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0]6号文件精神,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对各种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依法严格管理。对依法许可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要保障其顺利进行;对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要及时制止;对借集会、游行、示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处置,确保社会的稳定。
二、做好审批工作。对公民提出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合法合理的申请,要以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原则,从严掌握。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坚持劝阻、疏导的方针,尽力说服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通过其他民主渠道解决问题。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事先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的制度,尤其是对一些敏感问题或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党委、政府决定。
对经过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要事先了解现场情况,制定工作预案,切实维护好治安、交通秩序。
三、关于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由其负责人亲自到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申请时间从递交申请书之时起算。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将许可或不许可的通知书发送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四、关于职责分工。公安机关是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主管机关。在公安机关内部,受理申请、报批方面的工作由治安部门负责;属于法律的应用解释问题,由法制部门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秩序等方面的工作,由市、县公安局统一组织各业务部门、各警种实施。
根据《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六条规定,申请徒步或者乘自备交通工具举行游行、示威,路线在市(地、州、盟)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县(旗、市)、区的,由该地(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市(地、州、盟)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审批。审查批准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负责协调指挥工作;游行、示威举行地或经过地的公安机关组织力量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和处置违法犯罪行为。
五、关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职权。《
集会游行示威法》所称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同志担任或指派。在处置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虽经许可但举行中出现群众性闹事或违法犯罪活动时,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或领导人报告现场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妥善处理。在情况紧急或交通、通讯不便的情况下,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赋予的权力,现场负责人可以在报告的同时先行处置,不能因等上级指示而贻误时机,使事态扩大。在处置过程中,要审时度势,正确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如出现伤亡或失当之处,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不应追究个人责任。
六、关于强行处置手段。根据《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闹事,要采取强制手段,坚决制止。要总结和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制定紧急处置的工作预案,做好必要的器材准备,在处置时尽可能地避免发生伤亡。属于《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七条所列的三种情形之一,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强制处置手段:
1.集中优势警力,分割包围闹事人群,将为首者和骨干分子带离现场,驱散一般参加人员。
2.可以使用催泪弹驱散闹事人群。
3.在水源或后援力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水龙头制止暴力破坏行为,驱散闹事人群。
4.使用警棍强行驱散人群。
5.根据现场情况,使用其他非致命性武器。
七、关于法律文书。执行《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法律文书,由公安部制定统一格式(附件略),县以上公安机关自行印制。
《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八条、第
三十条中规定的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其法律文书使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处罚裁决的文书格式,在个别文字上可根据需要改动。
八、妥善处理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申请。对公民因要求解决具体问题而提出的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需要协商解决的,要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和单位同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说明,协商解决问题,并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说明,协商解决问题是有关机关和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应积极认真地办理。如果有关机关和单位态度消极、敷衍拖延,不认真进行协商,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责成有关机关和单位认真解决。对申请人借机提出无理要求,或虽然要求合理,但一时难于解决的,应当坚持疏导教育的方针,配合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劝阻。
九、坚决制止串联。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注意并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居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经查实,要依照《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划定《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二十二 、
二十三条规定的周边距离和警戒线。划定“周边距离”和设置“警戒线”时,既要保证重要机关和设施安全及秩序,又要保证合法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临时警戒线的标志,统一为金黄色绳带。
十一、关于执行“强行遣回原地”的问题。强行遣回原地是防止串联闹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遣送和接收工作,不得推诿。遣送工作由决定遣送的公安机关派人执行。被遣送人确有问题需要审查的,由遣送机关提出建议和材料,接收地公安机关要审查处理;不需要处理的,经批评教育,本人写出检查后放回。
十二、关于“立即予以拘留”的问题。《
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立即予以拘留”是刑事拘留,即可在无拘留证的情况下先行拘留审查。执行拘留后要及时办理拘留手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点,请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