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3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市有关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批准书和证书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并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按国税发(1995)139号文件规定逐层报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2、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
3、从事两个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情况和其他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从事的高新技术范围,人员构成情况,技术性收入的构成及占总收入的比例等。
三、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并取得“两个密集型”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但未获得税务机关批准,以及经考核认定被取消“两个密集型”企业资格的,均不得享受 “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凡已自行享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情节严重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经批准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按年考核制度。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本年度实际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情况,以及本年度人员构成情况,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形势投入情况、技术性收入情况等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如实填写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分析表,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有关认定条件和办法进行审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考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年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考核认定结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一并送达。 五、本通知自1995年度起执行。
北京市国税局
1996年1月2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19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