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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各部门建立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各类科技开发中心、民营科技型机构、技术交流站、技术推广站),经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核准,其技术贸易收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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