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各部门建立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各类科技开发中心、民营科技型机构、技术交流站、技术推广站),经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核准,其技术贸易收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