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5年1月2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