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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就业与失业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及时、全面地掌握北京市劳动力就业与失业状况、职业需求方向等动态情况,同时为定期发布全市城镇失业率、农村不充分就业率及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等技术指标提供依据。按照劳动部《关于就业与失业抽样调查试点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于1996年7月在我市进行就业与失业抽样调查,现将调查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全市十八个区、县所辖城镇及农村常住人口。

  二、调查对象: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城镇及农村常住人口。
  调查以户为单位,仅限本市城镇居民户和农村农业户,不包括集体户、军人和宗教职业者及外省市在京临时户口人员。

  三、调查内容:
  1.家庭户的基本情况;
  2.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
  3.劳动者收入状况;
  4.劳动者的年龄、文化、技术素质状况。

  四、调查方法:
  采用分级整群、按比例抽样方法,以问卷方式对家庭户进行抽样调查。抽样调查分成市——区(县)——街道(镇)、乡——居委会(村委会)——住户五级调查区。各级调查区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城镇劳动力调查对市——城区、郊区——街道(镇)全面覆盖;居委会——住户由各区劳动局和街道随机抽选。
  2.农村劳动力调查对市——远郊区、县全面覆盖;乡由市劳动局按照科学方法随机指定;村委会——住户由各区、县劳动局和有关乡随机抽选。

  五、样本规模的确定: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一九九四年度北京市户口常住人口情况分析:
  1.符合调查年龄人口数:全市785.09万人,城镇常住人口为410.85万人;农村常住人口为217.93万人。
  2.按0.5%的调查抽选比例抽取的样本规模,城镇调查人数约为2.05万人,6855户;农村调查人数约为1.09万人,3514户。

  六、抽选样本的方法:
  1.街道(镇)、乡抽选方法:
  (1)选取十个城区、郊区的所有街道(镇)做为城镇调查的样本并根据各街道(镇)的人口比例,分配其调查额度。
  (2)采用分阶段、按组距的随机抽样方法,一次抽选三分之一的乡做为农村调查的样本:以各县调查额度及误差为上限,逐一、随机抽取各县参加调查的乡并统一确定调查额度。
  2.居委会、村委会抽选方法:根据街道、乡的调查额度,每个街道、乡随机选取2-8个居委会或村委会。

  七、调查时间安排:
  本次调查时间为6月24日至7月31日。
  1.准备阶段:6月27日前各区、县劳动局根据所辖行政区的调查额度,协助被选中的街道(镇)、乡抽选居委会、村委会,分配调查户额度,培训调查员。
  2.入户调查阶段:6月28日至7月3日,调查员深入住户问卷调查,整理调查表,上报区(县)劳动局;
  3.审核阶段:7月4日至7月8日,各区、县劳动局对调查表审核后,上报市劳动局。
  4.统计分析阶段:市劳动局对调查问卷进行复查,确认有效的录入计算机,汇总、分析;无效的返回区、县劳动局重新核实,于7月20日前统计有关数据指标。
  5.总结阶段:根据统计分析数据,市劳动局及各区、县劳动局分别对本调查区域内的情况进行总结,写出调查报告。

  八、调查员的挑选与培训:
  调查员由各个区、县劳动局负责临时抽调并统一组织培训。一名调查员至少调查45个调查户(街道、乡分配额度不足的除外)。
  调查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劳动经济知识。调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调查问卷的项目和指标进行认真登记。

  九、调查要求:
  1.调查员要根据指标解释,按照被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调查问卷中的项目,不得有特殊提示,不得自行改动,不得泄露调查户提供的调查内容。
  2.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程度,确保调查户的不重不漏,调查问卷必须做到编号与调查户一一对应。
  3.各区(县)劳动局对调查表复查、整理、装订成册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劳动局。

附件:1.《北京市城镇就业与失业状况抽样调查街道(镇)分配表》、
  《北京市农村就业与失业状况抽样调查乡分配表》
  2.《北京市就业与失业状况抽样调查表》
  3.就业与失业状况抽样调查表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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