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5]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5]112号)及协定文本(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1995年8月1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