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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岗位证书》工本费的函
北京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统计人员岗位证书收费问题的报告”(京统行字〈1995〉158号)收悉。根据《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北京市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的批复》(京政函〈1995〉45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向具备统计工作资格的人员发放《统计岗位证书》时收职工本费。
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另文下达。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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