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
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以来不断完善办法,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保证财政收入和职工收入合理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外部条件变化,出现了新的问题,为了保证挂钩工作顺利进行,现对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算单位问题
根据实行“两保一挂”承包办法的规定,凡是我市有关综合部门同主管局、总公司或企业签订了“两保一挂”承包协议书的,仍按承包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北京电视机厂、东风电视机厂除外)进行清算。
二、关于视同上缴(按挂钩指标)问题
由于客观原因出现的各种减利因素,按市财政局京财工(1989)2046号文件规定,经市财政局审查确定视同上缴部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都视同挂钩指标的完成数,可按规定提取新增工资增长基金。
三、关于工资下浮问题
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按照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既要负盈又必须负亏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确因客观原因(主要是价格因素和因政策原因造成企业生产滑坡、市场疲软等问题)造成经济效益下降的,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工资和利税挂钩的企业,产值、产量、劳产率、销售收入都有增长,但利润下降的,经过努力,消化减利因素在30%以上,并且如期完成上缴利润指标的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和企业现有的工资水平,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允许其工资提取额不下浮或少下浮,下浮额最多不超过20%;由于受市场疲软影响大,企业虽采取有力措施,但销售和利税仍受到较大影响而工资下浮的,下浮额最多不超过29%;对产值、产量、劳动率、销售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利润下降的,挂钩工资总额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能超过7%;由于主观因素(生产、经营问题)造成效益下降的,要严格按照挂钩办法清算,工资提取额该下浮多少就下浮多少,不保80%。
四、关于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以及工资基金大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