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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0号《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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