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黑龙江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向境外出口商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商品发票”)。

  二、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领购并使用“出口商品发票”。

  三、“出口商品发票”联次为七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报关联、退税联、结汇联、核销联。第二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266.7mm×190mmn,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销售价格暂定为:电脑版2.54元/份,手写版50.80元/册(每册20组),待省物价局核准后,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多退少补。各市、地国税局要在12月10日前将本地所需“出口商品发票”(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数量报省局(征管处)。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票管理,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