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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努力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企业所得税检查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局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纳入全局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干部的业务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支懂财务、熟悉税收法规、会查账的高素质的所得税专业检查队伍,保证高质量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二、有计划地合理安排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应在统一领导下,并与其他税种检查工作统筹规划、相互协调下进行。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专项检查,由总局和省局统一部署。凡是由总局稽查局布置的,由各级稽查部门组织实施;凡是由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布置的专项检查,采取以所得税管理部门为主,稽查部门配合的方式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比较复杂,且涉及各行业财务制度,各地应结合实施,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配备业务骨干,加快计算机化检查管理进程,努力提高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各市、地国税局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报送省局。总局报告的内容要侧重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反映具有行业性、规律性的税收问题及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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