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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切实贯彻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山东省广播电视厅是本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山东省公安厅、国家安全厅负责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并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共同做好本辖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审核检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电子工业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定点销售。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与上述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市地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领证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市地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四、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信,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

  五、省属单位、中央驻济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市地直属单位、中央和省驻市地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直接报市地广播电视局审批。

  六、经审查批准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商店,购买电子工业部定点生产厂家带质量认定合格标志的产品,并由持有《山东省有线电视安装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安装。省广播电视厅不再发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七、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组织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凡设置了一个以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应执行我省实行的“一星一证”的规定,即设置几个卫星接收设施,办几个许可证。

  八、《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分单位、个人两种,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单位《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市地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个人《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厅发放;《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发放。两种许可证编号均为6位数,前2位为本省邮政编码前2位数,后4位按发证顺序号排列。
  各市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在审批发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和省国家安全厅备案。
  省广播电视厅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在审批发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国家安全部备案。

  九、《管理规定》发布前,各单位未经批准已经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律到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由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检验。不符合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应予拆除;符合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的,必须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持有接收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钱(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但同时接待内外宾客的宾馆,内外宾客要区分楼层,控制内宾观看境外电视节目。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十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依法行政。经济上超过10000元的处罚,要报请省广播电视厅审核后执行,罚没收入严格按财政规定执行。吊销接收节目许可证要经许可证的批准部门同意后实施。

  十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要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由广播电视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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