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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浙人奖[1997]70号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纪律惩戒中,对本文未作规定的处理内容,要继续按宁波市人事局1992年第一号通告《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规定》、《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的工作、职务、工龄、工资等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市人事局甬人考[1991]10号)和市人事局甬人字[1995]52号转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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