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浙人奖[1997]70号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纪律惩戒中,对本文未作规定的处理内容,要继续按宁波市人事局1992年第一号通告《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规定》、《宁波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的工作、职务、工龄、工资等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市人事局甬人考[1991]10号)和市人事局甬人字[1995]52号转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