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尽快贯彻执行浙江省物价浙价房(98)571号《关于降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和杭州市物价局杭价房(1999)004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新建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1‰(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取;买卖双方分别支付50%,即买方支付0.5‰的手续费,卖方支付0.5‰的手续费。
二、房屋买卖交易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同时到杭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并交纳手续费。鉴于新建房屋买卖交易手续通常由买方单方办理,为方便买卖双方,所涉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取担的交易手续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预登记申领合同文本编号时预付,适时结算。
上述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