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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社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2002年度总局和省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现就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把“治内、治权、治官”确定为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点,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有效地规范、制约和监督税收执法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统一税法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务必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总局、省局及市局去年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结合开展“推进依法治税年”活动,把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着力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扩大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力度。

  二、着力推动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化
  从2002年开始,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23号)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关于开展日常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哈地税发[2001]110号)的要求,每年都要制定本单位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和进度,针对税收执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安排执法检查计划时,各单位的法制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考虑实际工作情况,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单位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计划要结合本通知确定的时限制定,并于6月25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今后,各单位的年度税收执法检查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三、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单位应当注重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和对比,举一反三,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责任人员严格依照《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重犯。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对日常执法检查情况的统计工作,不得瞒报、虚报,一经发现,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
  (一)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检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下岗职工是否享受了有关优惠政策,因执行优惠政策减免了多少税款,下岗职工对该项政策执行是否有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执行情况。是否虚增了2001年所得税收入基数,是否严格执行了总局关于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有关规定。
  (三)税收计、会、统工作的执行情况。是否有隐瞒税收收入或欠税情况,税收会计制度是否健全、规范,是否取消了各种税款过渡帐户,是否严格执行了提退手续费的有关规定。
  (四)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监控、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
  (五)对涉嫌犯罪税务案件的移送情况。
  (六)2001年市局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今年的执法检查采取以自查、市局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起至8月15日前,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各项重点内容,从执法人员、执法部门到区县局进行自下而上的自查,自查结束后写出重点突出、数据准确、内容祥实的总结报告,并将自查总结及报表上报市局;8月16日至10月31日市局进行全面重点检查。

  六、总结评比
  市局重点检查时将考核内容分解成量化表,逐项考核打分,检查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单位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重点检查出的问题予以通报,对检查工作开展的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检查工作开展的不好,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项目中。

附件: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年度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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