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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是对文书、档案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全面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从整体上强化机关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和自愿的原则,由单位自主申报。


    第三条   省、市(地)、县成立升级考评领导小级。
  (一)省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两个办公厅的秘书处和省档案局文档、科档指导处组成,负责对全省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省直各单位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二)市(地)、县由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和档案局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内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及所属机关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
  驻在全省各地的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参加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由省、市(地)、县档案局监督实施。

第二章 等 级 划 分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定为三个等级,即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分数划为省直和市(地)县两个档次。
  省直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九十分;二级八十分;三级七十分。市(地)县属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八十分;二级七十分;三级六十分。定级后,按等级发给证书。


    第七条   升级证书是衡量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水平和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标志,是评价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达到某一等级,可作为机关文书、档案专业人员评奖、晋升、评聘专业职务的参考条件。


    第八条   等级划分要按升级考核项目、内容与等级标准进行(见附件一)。

第三章 升 级 程 序

    第九条   机关单位根据升级标准,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升级评定小组提出申请,提交升级自检报告,并填报《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见附件二)。


    第十条   升级评定小组根据升级单位的申请,按照升级标准组织检查、考核,按所得分数评定相应的等级。


    第十一条   凡经考核评定、批准升级的单位,由本级考评领导小级颁发等级证书。

第四章 监 督 与 检 查

    第十二条   升级评定小组每年对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证书,并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升级评定小组每年通报一次文书、档案管理的升级单位名单。对升级的文书、档案部门,其主管单位及档案管理机关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标准》。(略)
  2、《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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