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是基本建设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加强投资源头控制,保证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及时足额到位,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收回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有关职责范围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国发(1996)29号)及《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等文件规定,现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是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后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包括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专项资金及其他收入);
(三)在预算内列收列支,由行业管理部门安排使用的各种基金、专项基金;
(四)公房售房收入和职工集资建设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基本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监督使用,凡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行政、事业单位,无论是新建、续建、改建或购买商品房,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在资金使用上严格基建管理程序,坚持按计划、按预算、按工程进度实施拨款。
第四条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查,具体审查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建设时,首先应填报财政部门印制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核表》,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并签署审批意见。
(二)经审核后,建设单位报表中审核的资金按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开设的“自筹基建资金专户”。
1、建设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自筹资金全额存入专户;
2、建设工期在一年以上的,自筹资金分年存入专户;
(三)办理专户存储后,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向计划部门出具有关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及存款证明,作为批准下达年度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的资金依据。
未经上述三项程序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下达自筹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列入计划的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或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拼盘项目,开工前应将项目的设计概算、工程招标合同报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资金审核依据。
第六条 核拨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时,由建设单位填报《自筹基本建设拨款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填注意见盖章后,办理拨款手续,对有财政拨款补助的拼盘项目,要求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按比例同步到位。
年度终了,凡列入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都要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并入全省基本建设财务总决算。
第七条 “自筹基建资金专户”的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或用于原存款单位。
第八条 凡发现未经财政部门审核自筹资金来源、不办理专户储存手续、没有基本建设计划自行建设的项目,将追究有关部门责任,缺口资金财政不予弥补,并停止对其新上项目及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停止新项目计划审批。
第九条 1997年12月1日前存在其他帐户中在建工程自筹资金余额,建设单位清理后,于1997年12月30日前存入同级财政“自筹基建资金专户”。
第十条 各地市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可以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计委负责解释。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依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