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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晋市政发[2002]17号文《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理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加强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根据省政府晋市政发[2002)10号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政府晋市政发[2002)17号《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各有关部门(行业)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行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工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煤矿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负责全市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煤炭工业局做好全市煤矿矿长的培训、考核和矿长资格证的发放·,做好煤矿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及发放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配合省局做好危险化学晶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和颁发批准书的有关工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负责市内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登记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同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并做好救援协调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架空索道、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取缔,坚决打击无证运营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易燃易爆危险晶、交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1、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对民爆器材的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火炸药的生产线、烟花爆竹生产线、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监督检查,严格申报发放剧毒化学晶购买凭证和准购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从严查纠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重点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超速和非法营运问题,坚决查扣私自改装车辆,严格监督检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营运安全,严厉查处带病运行和无牌、无照、无证的车辆;要加强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强化交通安全宣传,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度,消除交通事故隐患,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4、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效预防和控制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申报和发放《采矿许可证》,坚决取缔私开矿,依法严厉打击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施工队伍、施工现场的公路运输、水土运输、公路建养等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严格检查化学危险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运输工作,坚决查扣超载、带病车辆;加强对库区、旅游景区内水上运输工具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级各类学校经常性地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实验室、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危房和不安全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严禁出租、出让中小学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各级各类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七)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森林防火条例),把森林防火作为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标本兼治,从严治火,狠抓落实,防患于未然。要针对重点林区、薄弱环节,狠抓野外火源管理。要严阵以待,做好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森林大火。
  (八)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对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矿长,不得颁发矿长安全资格证。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进行严格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负责对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责任。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按国家规定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整改,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本补充意见未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仍按照《晋城市切实加强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管理的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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